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官方答复来了
文章发布日期:2021-11-11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关于环境监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问
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第六点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射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该条接受运营商的委托,并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