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财务管理制度
文章发布日期:2020-01-15
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联盟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联盟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联盟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联盟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联盟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联盟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联盟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联盟会费收入:主要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转账、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联盟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专业培训、会议会展、承办委托等收入;
(四)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联盟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五)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条 联盟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联盟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联盟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三)联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联盟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第九条 联盟会费收取。联盟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联盟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联盟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联盟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大会(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技术比赛大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专家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
(三)联盟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四)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联盟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联盟不得列支与联盟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联盟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不纳入财政 “收支两条线”;
(三)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联盟秘书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五)联盟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六)联盟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联盟的经济状况办理,联盟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联盟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联盟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八)联盟财务室出纳员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联盟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联盟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联盟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 联盟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联盟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 联盟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应根据财经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联盟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胜任此项目的能力。
第十九条 联盟法定代表人应对联盟的全部财务经济责任负责。
第二十条 联盟资产来源必须合法。联盟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和各项物资、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联盟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联盟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联盟申请注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撤销,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做好清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报表和账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联盟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二十三条 联盟按照规定只允许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一般账户,用于核算各项收入和经费支出。联盟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联盟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联盟收取会费的收据必须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到北京市民政局购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联盟从事的其他活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联盟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联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 联盟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联盟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10年。
联盟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联盟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联盟申请使用“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联盟持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联盟接受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对本联盟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联盟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联盟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联盟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联盟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大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联盟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联盟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联盟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联盟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联盟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联盟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联盟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三条 联盟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联盟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联盟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三十五条 联盟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检测监测智能产业联盟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具体报销流程详见附件1。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检测监测智能产业联盟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