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程测量强制性条文汇编!基准、施工测量及变形监测
文章发布日期:2021-10-18
测量强条
一、工程测量空间基准
1、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
4、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二、施工测设项目
1、轴线投测:将工程设计的轴线投测到各施工层上,投测前,应校核轴线控制桩。投测后,应按闭合条件对投测的轴线进行校核;
2、曲线投测:实地测设对曲线相对位置起控制作用的曲线主点和其他特征点;
3、细部放样:对设计资料及计算出的工程特征点进行放样测设,对异性复杂建筑,应采用三维测量方法放样;
4、高程传递:普通工程应从两处分别传递高程至施工楼层,大型及特殊工程应从三处分别传递。传递高程较差不大于限差,取均值;
三、施工期间变形监测
1、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和周边环境变形监测;
2、对基坑(一级和二级)、基础(甲级或软弱乙级)、长大跨度或狭长结构、重要基础设计工程等对象,应进行沉降监测;
3、对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体型狭长工程结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
4、对超高层建筑、长大跨度或体型狭长工程结构,应进行挠度监测、日照变形监测、风振变形监测;
5、对隧道、涵洞等拱形设施,应进行收敛变形监测。
四、基坑监测内容、监测点布置要求?施工期间沉降观测频率?停工及复工监测?施工期间的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有何要求?快去下载规范!
五、8本测量相关规范强制性条文废止
强制性规范发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上述规范的规定为准。
1.《工程测量标准》GB 50026-2020第5.3.51、5.7.5、7.1.8、7.5.14、8.7.15、10.1.10条;
2.《工程摄影测量规范》GB 50167-2014第4.1.3条;
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GB 50633-2010第5.6.7、9.1.8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9.1.1、9.1.5条;
5.《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第3.1.8条;
6.《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 50995-2014第3.0.11、12.3.7、13.11.8条;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第3.0.15条;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第3.1.1、3.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