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发布日期:2020-01-17
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强化本联盟组织建设,根据法律规范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盟实行会员制。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联盟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会员。
第四条 本联盟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联盟在会员管理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联盟的会员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在本联盟的业务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七条 本联盟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会员类型主要为单位会员。
诚信守法运营,拥护本联盟的章程、积极参与本联盟活动、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联盟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机构向本联盟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介;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入会审核程序:
(一)本联盟会员部自收到申请人(机构)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启动入会申请的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机构),本联盟会员服务部提请理事会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机构),本联盟会员服务部可以要求限期内补正,或退回申请人(机构)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对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人(机构),本联盟会员服务部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及未经合法登记的机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规定、被本联盟除名未逾三年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本联盟对会员资料进行存档,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联盟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联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根据《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联盟报告: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本联盟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所从事业务发生重大变更;
(六)本联盟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联盟可根据会员与本联盟的密切联系和积极配合程度,作为增补理事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本联盟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联盟批准,擅自以本联盟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联盟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联盟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联盟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四章 会员退会和资格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本联盟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联盟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在本联盟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
(三)注销工商、社团登记,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解散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
(四)受到本联盟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五)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会员根据上述(一)规定申请退会的,应当向本联盟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决定书以及本联盟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会员资格终止后,本联盟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关村智盟环境土木智能检测监测产业联盟
2020年1月15日